《发条橙 A Clockwork Orange》
人是否应该被剥夺选择罪恶的权利?
电影展示了对犯人进行人格改造后的戏剧性冲突。将让犯人对罪与性产生严重的死去一般的生理不适,即彻底剥夺了犯人心中这样的选择权利。其结果是,在真实的社会里无法做出半点反抗的行动。
而犯下极罪的犯人,被社会唾弃以后,出狱以后,又如何能获得受害者家属的原谅呢?
在监狱里反省,却无法为受害者赎罪。即使出狱,也要踏上赎罪和重新生活的道路。
正如电影里监狱神父所说的,这样的医学改造剥夺了犯人选择的权利,他并不能从心底去选择一种道德层面更加高尚的行为,而只能被迫做出这样的选择,以顺应社会,亦或是顺应他人的暴力。
人格改造只能对一个人做,却无法对社会进行改造,暴力的现象依然存在。被剥夺了反抗选择的罪人只能成为无法反抗的逆来顺受的绵羊,这又是否合理呢?
然而或许,绝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认为应该尊重人选择的权利,而放在穷凶极恶的罪犯身上,人们还能不迟疑的做出同样的定论吗?
“彻底的善与彻底的恶一样没有人性,重要的是道德选择权。”
医学人格改造的确如同心理学中的行为主义一样,将行为与意识完全解耦开,对犯人进行行为疗法,让生理条件反射的厌恶感深深刻在犯人的身体里。从行为上阻绝意识对于善恶道德的选择。
它以行为为中心,不谈论人格、自我、动机等一些内在的、不能直接观察的变量,而以能够以某种方式进行观察、测量的行为为中心。一切心理障碍都要以“不适应的行为”来描述,不假设这些行为背后还存在什么更根本的、更深层的原因。
这便可以看出行为主义对于人类意识的漠然与践踏。
穷凶极恶的罪人应该被剥夺选择犯罪的权利吗?
电影里展示的后果,罪人被剥夺了使用暴力的能力,却没有被剥夺使用暴力的意识。这本质上也是一种绕过感受、绕过教化的以暴制暴的行径。
而这种暴力,是通过社会、国家这种更加庞大的机器施加的。一旦国家施加的力量是一种暴力,那么个体在这种暴力面前,只能被迫接受对于自己某些特性的剥夺,只能沦为政治、经济等斗争的棋子罢了。